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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正说法 | 疫情防控期间的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指引(疫情篇六)
作者: 廖艳姿律师  来源: 原创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前言

新冠疫情下,各地物业服务企业多措并举,快速切实扎牢疫情防控的"第一道篱笆"。有措施就会有疑虑,物业服务企业在战"疫"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常见法律问题?以下就由本所律师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梳理并解答。

划重点

01

物业服务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做好基本的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秩序和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外,还至少应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通知来执行和履行义务。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建议当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物业服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来执行落实。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洗消毒工作

      定时对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进行消毒杀菌,保持物业管理区域通风。

2. 严格春节期间值班巡查制度

      加强值班值守,认真做好值班巡查记录,实行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制。

3. 协助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

      外地(特别是重点疫区)来访人员、车辆进入小区前要测量体温、做好相关登记;涉及疫情事项必须及时向所属街道社区及辖区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协助监督实施相关措施;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聚集活动。

4. 做好科学防控疫情的宣传提示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小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引用官方权威媒体信息发布科学预防疫情的温馨提示和疫情发展情况,引导业主不信谣、不传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宣传疫情防范知识。

 5. 落实联防联控和信息报送制度

      各物业管理项目密切关注疫情变化情况,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准备工作。管理区域内涉及疫情防控情况要及时向街道社区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特别提醒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已经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可落实该操作指引。


划重点

02

对于因在武汉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以及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被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物业服务企业可否按旷工处理并扣克工资?

不可以。

因在武汉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以及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被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文件):(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划重点

03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免费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若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此处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1、若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无条件免费提供防护用品,那么该行为是一种无条件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2、若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附条件赠与防护用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划重点

04

租户能否以业主已经减免租金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减免物业管理费?

不能。

疫情期间,除非物业服务企业自愿减免物业管理费,否则租客仍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首先,租客支付租金的义务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减免租金并不等于就要减免物业管理费。其次,业主减免租金一方面是因为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不可抗力等合同因素,导致租客租用的房屋暂时无法居住或无法投入经营,另一方面是业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期间并未停止物业服务工作,故即便租户因房屋无法居住或无法投入经营使用享受业主减免租金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当然的减免物业管理费,租客(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划重点

05

业主被确诊为新型肺炎在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擅自进入该业主家中并将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能。

1.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在未经业主同意进入该业主家中,有需承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2.根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所以,确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宠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来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将被确诊为新型肺炎业主家中的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业主宠物确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但无权直接对业主家中疑似感染宠物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

划重点

06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披露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

无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人员的基本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无权披露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门牌号、身份证号码等。虽然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收集和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基于民法典还未正式颁布,则该条规定还未正式生效。

从全国各地政府实时公布的疫情通报信息来看,性别、年龄、有无武汉旅居史等,是必含信息,另外,多地政府也已经将确诊患者的行踪信息纳入了公布范围。若本小区出现确诊病例,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兼顾小区业主知情权和保护确诊患者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参照本地政府公布的疫情通报信息进行适当公布,例如,可以在隐去确诊患者真实姓名和门牌号的情况下,将其确诊前的在小区公共区域的行踪信息,比如在小区公共区域活动的具体位置、具体时间、具体次数等通过业主微信群、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业主。

划重点

07

业主拒绝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防疫工作的,如进出入小区不带口罩、不配合测量体温,物业服务企业该如何处理?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履行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和规定,业主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防疫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但不可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业主配合。本所律师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进行劝导并向其出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相关通知,让业主意识到此次疫情的严重性。

(2)劝导时应做好记录,留存好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3)若劝导后业主仍不配合并以威胁、暴力等方式对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及时报警。

划重点

08

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不作为,怠于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不作为,怠于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会面临失信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的后果。以长沙市为例,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物业服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规定了未落实防控要求、未及时报送信息和病疫防控工作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将按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除上之外,还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不作为,怠于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业主可依据以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企业将进行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可进行拘留并处警告或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六十六条的规定,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依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END

作者:廖艳姿

校对:陈琼、王玉冰、黄翔

编辑:付静

声明:本文章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作者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廖艳姿律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陈琼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团队介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陈琼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执业经验丰富,常年专注于处理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刑

事辩护等。团队成员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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