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很多精神病人、痴呆患者、脑梗塞患者、植物人等患者因为自身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处理现行市场中的很多交易,譬如卖房、领取社保等等,甚至离婚也久拖难绝。那么就必须通过法院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才能代其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但是,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实践及审判中较为少见,下面笔者总结自身处理的几起案件,简单的介绍一下办理这种特别程序的一些要求及注意事项。
[基本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及管辖法院]
申请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管辖法院: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3、其他近亲属的放弃监护权的声明(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多伴随申请认定xx为其监护人。)
4、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或者关系证明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6、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7、病历资料或者鉴定意见(建议由人民法院指定机构后再鉴定)。
8、两人以上的邻居证人证言(讲述其身体状态,精神状态,语言功能等,非必需)
9、现阶段身体状况的视听资料等(非必需)
[认定程序/审理期限/费用]
程序:申请——庭前询问(非必需)——鉴定——开庭——判决
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不含鉴定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费用:不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