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到赔偿数额的问题,是当事人咨询最多的,但因公式多,较复杂,难以记住,为方便计算,特整理以下表格供参考: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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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医药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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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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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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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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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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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工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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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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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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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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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到时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
受害人≤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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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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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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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60周岁 受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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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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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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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抚养人≤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残疾赔偿指数看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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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扶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残疾赔偿指数看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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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 ÷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残疾赔偿指数看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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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受诉法院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5年÷扶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残疾赔偿指数看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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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证应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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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以票据,实际发生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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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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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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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交通费等等)。 |
备注:2018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数据标准
1、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948(元/年)
2、湖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12936(元/年)
3、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163(元/年)
4、湖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11534(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