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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正说法 | 因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的解答(疫情篇二)
作者: 杨娜律师  来源: 原创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肺炎病毒肆虐  

防控依旧严峻 

无数医护人员和工作者奔赴抗“疫”一线

隔离病毒 不隔离爱


今天,吟正律师解答因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

认定“工伤”的7个问题。


01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能。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严格来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所以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十四条第七项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工伤。但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而是特事特办的特殊处理,或者说是一种部委解释。



02

 因所在城市疫情严重,被抽到隔离社区值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这个涉及到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理解。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指的哪些人?三部委“相关人员”范围的理解:从文件的上下文理解看,狭义上还是指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类别的人员,典型如医护人员、医院护工、治疗机构秩序管理人员、救护车司机等等。但更多履行工作职责的护工志愿者、社区服务人员、安保人员、运送运输人员、卫生餐饮服务人员等等,他们直接参与辅助救治、疾病防控、后勤保障等工作,作为广义上预防与救治工作未尝不可,他们也是传染病高危易感对象,同样需要保护。所以,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认定对象范围,解释上不违反三部委文件。


延伸一个问题,车队志愿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去世,生前他曾义务接送医护人员上下班,因这个能认定工伤吗?按人社部意见,是可以纳入保护范围的。


03

 李文亮医生是治疗眼疾中感染的,为何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按人社部函〔2020〕11号的精神,医护人员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死亡的,才应该认定。而李文亮医生虽然不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但是在工作过程中感染的。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卫健委对因工感染作了扩大解释。对李文亮医生认定工伤,实际上也是再次扩大解释。适用的法律条款,可以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为认定依据。


04

 不是医护相关职业,单位通知复工后因工作感染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对于工作中感染疾病,能不能认定工伤?


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是不支持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只有两种能认工伤,一是职业病,职业病有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感染疾病不少,轻则流感,重则肺结核,艾滋病。检索案例,感染认定工伤的实际上很少,但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感染认定工伤的:

(2018)冀03行终92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被上诉人李亚林向上诉人提供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单位证明及上诉人的调查核实,能够证明其在执行任务时感染结核病的情况,是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的伤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019)湘11行终204号:被上诉人杨婕在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的情形虽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情形,但根据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杨婕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并无不当。


(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意外情况的发生与伤害后果的出现并非当然具有同步性,在特定条件下,后者往往出现一定的滞后,因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也仅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未要求伤害所导致的最终后果也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本案中,疟疾作为传染病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事实上曹波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直至回国后才被确诊,显属意外情况,如果以其因疟疾病发而经诊治无效死亡的伤害后果发生时,已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且上述伤害后果并不发生在其工作场所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对感染疾病的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7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


05

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感染疾病,不容易分清楚是上下班路上感染的,还是工作场所感染的。如果真能分得清楚,就不能认定。对上下班路上认定工伤是有严格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06

感染疾病认定工伤和没有认定工伤的区别?


认不认定工伤,主要在于后果


如果因感染去世,工伤有工亡待遇,即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有去世,没有认定工伤感染,隔离单位要付工资,认定工伤也是支付工资,只是多了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相差不大。


07

认定工亡了,有哪些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一般每年五月由各省市公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注意:《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对于其他工伤待遇,要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以及各省市相关标准计算。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ND

文章提供:杨娜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法务之家、法妞问答

校对:王玉冰、黄翔

编辑:付静

声明:本文章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作者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专项,项目投融资

杨娜律师,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兼任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妇联、长沙市律师协会、法院等单位公益值班律师。

杨娜律师主要提供公司法律事务和家庭法律事务服务,擅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和私人律师顾问,专注于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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